給付醫療費用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111年度,369號
SSEV,111,新小,369,2022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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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新小字第369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沈孟儒
訴訟代理人 洪志芳
被 告 劉明川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新小字第369號(原案號111年度新小調字
第321號)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上午09時
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 記 官 吳佩芬
通 譯 陳宥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235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吳佩芬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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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