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字第96號
原 告 歐承偉
訴訟代理人 石秀雲
被 告 倪丁財
訴訟代理人 倪健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8日星期一下午3 時0分在本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有若干事實未臻明瞭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1年8月8日星期一下 午3 時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