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11年度,85號
TLEV,111,六簡,85,20220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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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字第8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吳友議
游嘉慧
被 告 張家豪張博偉

陳宥樺即陳任華
住雲林縣○○鎮○○里○○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5月16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利息截止日「至民國110年5月26日止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至民國110年12月26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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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