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六小字第11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森永
訴訟代理人 楊志仁
簡宏哲
徐志誠
被 告 王帝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6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20元,及自民國111 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的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其中新臺570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之假執行聲請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附註:
零件殘存價值:720元(5年以上車輛)
原告得代位請求之金額:
720(零件)+3,100(工資)+4,800(烤漆)=8,620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