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510號
原 告 陳雅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育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原告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