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11年度,473號
CHEV,111,彰補,473,2022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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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47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克俊、林依潔、林文傑林思涵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1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查本件被告於日前就被繼承人林湘銘之遺產向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經該院家事庭以107年度司繼字第1
294號裁定為公示催告,惟原告是否有於該公示催告最後揭
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6個月
內向被告報明其債權,若有,請提出於公示催告期間內向被
告報明其債權之相關證明文件。若未於上述期間內報明,且
為被告所不知者,僅得就被繼承人林湘銘所遺「賸餘遺產」
行使其權利。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
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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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