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11年度,420號
CHEV,111,彰小,420,2022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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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420號
原 告 洪迺琇
被 告 羅啟湖

上列當事人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
庭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附民字第384號),本院於民國111年6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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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