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1年度,166號
GSEV,111,岡補,166,2022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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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166號
原 告 國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峟鋮
訴訟代理人 林鈺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晉誠泰毓企業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20,8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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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