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1年度,163號
GSEV,111,岡補,163,2022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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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16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彥浩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94,880元,
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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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