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159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黃麗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9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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