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小字,111年度,211號
GSEV,111,岡小,211,20220622,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岡小字第21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李禹靚
被 告 蔡通憲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參仟伍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伍仟貳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