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217號
原 告 劉文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富豪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