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1年度,215號
PTEV,111,屏補,215,2022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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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215號
原 告 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創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70,3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
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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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創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