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1年度,206號
PTEV,111,屏補,206,2022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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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206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明珠核發支付
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24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
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
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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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