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1年度,185號
PTEV,111,屏補,185,2022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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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185號
原 告 李勝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雅娟邱英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前
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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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