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11年度,150號
PTEV,111,屏簡,150,2022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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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屏簡字第15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被 告 王武進
王順
王進龍
王進富
王信松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由 被告按應繼分比例各5分之1分別共有。
二、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下同)1,330元由被告各負擔5之1 即266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代位人即被告王武進積欠原告55,940元及利息 未清償,業經原告取得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債權憑證(該院97 年促字第4809號支付命令換發而來),而被告名下有繼承自 被繼承人王黃金桃如附表一所示遺產,而公同共有人本得隨 時請求分割共有物,惟被告王武進怠於行使且已無資力,有 礙原告前開遺產執行受償,原告有行使代位權以保全債權之 必要,故為保全自己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2條、第824條及 第830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至2項所示。二、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代位人王武進積欠原告債務55,940元及利息尚未 清償,而被繼承人王黃金桃所遺留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現 由被告公同共有等情,業據提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債權憑證 (見本院卷第20至23頁)、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物第二 類登記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屏東縣地籍異動索引、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可參(本院卷第9至19頁、30至3 9頁),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又關於各繼承人之應 繼分比例,被繼承人之配偶及其子女分別為被告王順、王信 松、王武進王進龍王進富等5人,故其應繼分由被告等5 人繼承之等情,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31至39頁),從而,被告就公同共有前開遺產之潛在應 有部分比例各5分之1,堪以認定。
(二)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如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 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而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 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 度台上字第748 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 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 。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2 條亦有明 文。查前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故被告王武進本得依 法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以消滅前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 其怠於就前開遺產請求分割,致陷於無資力,原告為保全債 權之必要,依民法第242 條規定,代位王武進訴請被告將王 黃金桃之遺產予以分割,當屬有據。審酌附表一遺產為不動 產,被告之應繼分各5分之1,則原告主張應按其等應繼分比 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對各繼承人而言均屬公允、有利;又被 告均無到場爭執,是依該共有物之性質、共有情形、經濟效 用及兩造利益等情事,認將前開遺產按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 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為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 。又分割遺產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 告代位王武進訴請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 律規定所不得不然,且本件分割結果,兩造均蒙其利,訴訟 費用之負擔自以參酌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各5分之1分擔較 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附表一
編號 遺產種類:不動產及坐落位置標示 權利範圍 1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96.05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分之1 2 屏東縣○○鄉○○段00○號房屋 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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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