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小字,111年度,176號
PTEV,111,屏小,176,2022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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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屏小字第176號
原 告 劉宸語劉素貞


被 告 廖唯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於109年1月24日向原告借款5萬元,並立 有借款收據為憑,詎經原告催討,竟未返還,為此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送達 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則以:被告沒有向原告借錢,原告所提之收據,並非借 據,係因有關訴外人鍾啟清詐騙被告投標軍事營地早餐部, 原告請求被告不要告她共同詐欺,所以給付被告5萬元,並 表示願意還鍾啟清騙走被告的錢等語置辯,聲明:請求駁回 原告之訴。
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此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又請求履行債務 之訴,原告就其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109年1月24日向原告借款5萬元乙事 ,已為被告所否認,則依上開說明,自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 ,原告雖提出收據乙紙為證(見本院卷第15頁)上載「本人 廖唯芸於109年1月24日收到劉素貞新臺幣伍萬整」等語,然 該收據上並未記載「借款」或「借據」等相關文字,而被告 簽立上開收據之同日,兩造間之LINE對話內容,被告於13時 12分表示「我想重寫剛才那張紙,我先等店裡的人吃完再去 找你」等語,原告於同日13時13分回以「不用」、「那只是 代表妳有收我的錢」等語(見本院卷第51頁),足見原告亦 認同該紙收據僅係被告有收到原告5萬元乙事而已,而收受 原告之金錢原因甚多,非僅借款乙事,此外原告即未再舉證 證明兩造間確實有原告所稱之借款關係存在之事實,故原告 上開主張即無可採,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5萬元及法 定利率之遲延利息,於法尚屬無據,應予駁回。又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四、訴訟費用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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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