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補字第116號
原 告 游瑞蘭
上列原告游瑞蘭與被告廣潔有限公司、李奕德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
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9,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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