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簡字,111年度,183號
ILEV,111,宜簡,183,20220620,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簡字第183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提出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權利人姓
名、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二、請查明被代位人李瑞恭取得系爭土地之公同共有原因為何,
如係繼承取得,請敘明本件係代位債務人李瑞恭分割自何人
繼承之遺產及該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範圍為何?如有起訴狀附
表所示遺產以外之遺產,應具狀追加以全體遺產為訴訟標的
,提出被代位人李瑞恭之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遺產登記資
料謄本、遺產稅免稅或完稅證明、遺產稅申報資料、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提出該被繼承人各項遺產之第
一類登記謄本或稅籍證明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
資料請勿遮隱)。。
三、請提出前項被代位人李瑞恭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
欄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及應繼分比例,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全體繼承人中如
有已死亡者,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及應繼分比例,
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
四、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以適格之
當事人為被告、正確之被告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
、正確且適當之訴之聲明暨事實理由),並按被告人數提出
書狀之繕本或影本。
五、原告代位債務人李瑞恭請求分割遺產,應按其被繼承人全部
遺產之現值,依被代位人李瑞恭之應繼分比例計算,請查報
李瑞恭之被繼承人其遺產清冊所列遺產全部於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依被代位人李瑞恭之應繼分比例計算所受利益之價額
,併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費率計算並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