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調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久鼎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劉美華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陳國平、陳土水之法定繼承人間返
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陳國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一、被繼承人陳土水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正提出記載有真實被告姓名及住址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
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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