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分割繼承登記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1年度,226號
SLEV,111,士簡,226,2022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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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22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陳沂玟
穆信堅
被 告 郭武華
郭雅慈
郭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1、2關於「士林區」之記載,應更正為「大同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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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