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22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陳沂玟
穆信堅
被 告 郭武華
郭雅慈
郭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1、2關於「士林區」之記載,應更正為「大同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