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1年度,172號
SLEV,111,士簡,172,2022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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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172號
原 告 陳長助

訴訟代理人 張國璽律師
複代理人 邱姝瑄律師
被 告 麗麒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忠

被 告 施錫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伍仟伍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陸萬壹仟參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其中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肆仟貳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伊持有被告麗麒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被告麗麒建設公司)所簽發,由被告施錫樑背書、發票日 期分別為民國110 年10月20日及同年月25日、票面金額金別 為新臺(下同)361,312元、1,214,257元之如附表編號1及 編號2所示之支票2紙(以下合稱系爭支票)。詎屆期提示竟 遭存款不足及發票人簽章不符為由而退票。屢經催索,未予 置理。為此,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麗麒建設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施錫樑未於 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曾到庭陳稱:如附表編號2所示 之支票確實是由伊背書,應由伊負背書人責任。是伊對於原 告請求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支票票款及利息不爭執,同意給 付。但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支票上之背書之印文確實是伊的 印章沒有錯,但是該印章是放在祥曜建設有限公司(下稱祥 曜公司)使用,該印文應該是遭祥曜公司負責簽訂合約之阮



氏水情所盜蓋,伊沒有授權阮氏水情蓋章等語。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 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票據法 第5 條第1 項、第6 條亦有明定。次按票據為無因證券, 係謂票據所表彰之權利,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 票據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至該票據本 身是否真實,如當事人發生爭執時,仍應由票據權利人負 證明之責(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1633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以蓋章代票據上之簽名,其蓋章通常必出於本人之意 思,上訴人既承認系爭本票發票人欄下之印章為其所有, 則就該印章係被訴外人盜用之事實,自應由其舉證證明。 文書內印章及作押既均屬真正,雖由他人代為立據而除有 確切反證外,自應推定為本人授權行為,如主張印章被盜 用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69台上字第1300號判決、95年 度台上字第294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原告主張被告簽發如附表編號1及編號2所示之系爭支票, 屆期經提示後遭退票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 支票、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退票理由單及經濟部商工登 記公示資料查詢等件為證。而被告麗麒建設公司經合法通 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具體聲明或陳述 。而到庭被告施錫樑對於原告請求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支 票票款及利息不爭執,應堪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至被告施錫樑雖抗辯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支票上背書是 遭阮氏水情盜蓋云云,惟被告施錫樑聲請傳喚證人阮氏水 情後,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證人亦未 到庭,故被告施錫樑未能舉證其抗辯之盜蓋為真,不可遽 信。綜上,原告主張被告被告麗麒建設公司應負發票人責 任,而被告施錫樑應負背書人責任,實屬可採。五、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為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 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另依職權確 定訴訟費用額為16,642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連 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附表:

編號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人 背書人 發票日 提示日 1 DTA0000000 331,312元 麗麒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施錫樑 110.10.20 110.10.21 2 AC0000000 1,214,257元 麗麒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施錫樑 110.10.25 11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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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麗麒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曜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