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78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夏世欣即李克智之繼承人
李浩正即李克智之繼承人
李湋婷即李克智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夏世欣、李浩正、李湋婷為被告李克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原告於民國111年4月25日提起本件訴訟後,被告李克智已 於111年6月17日死亡,夏世欣、李浩正及李湋婷分別為李克 智之配偶及子女,有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又查無 拋棄繼承之資料,依民法第1138條各款規定,應由夏世欣、 李浩正及李湋婷為繼承人,惟兩造迄未聲明由被告李克智之 繼承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爰由本院依職權以 裁定命其等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