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6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姜昭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4月22日本院所為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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