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6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李錦茹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章斌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本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8
00元,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萬9,400元,分別應徵上訴審裁判
費1,500元、1,5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