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附民字,111年度,16號
SLEM,111,士簡附民,16,2022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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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士簡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章燕芬
被 告 陳子翔 住○○市○○區○○街000巷00○0號 上列被
告因本院111年度士簡字第262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張明儀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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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