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11年度,345號
SLEM,111,士簡,345,2022062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書銘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41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書銘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蔡書銘以言詞辱罵告訴人詹坤達之犯罪動機、目 的、手段、所為貶抑告訴人之人格尊嚴,及犯罪後坦承犯行 ,惟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被告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及 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件經檢察官曹哲寧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禾翊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