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思翰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17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思翰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貳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思翰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
(二)爰審酌被告任意擅入告訴人何茜維、李淑珍住處,妨害告 訴人居住之安寧秩序,所為實值非難,考量其犯後坦承犯 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 案之鑰匙2支係被告未經告訴人同意而複製,為被告所有 並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 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謝幸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禾翊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内,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