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小字,111年度,88號
CYEV,111,朴小,88,2022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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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朴小字第8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 告 吳岱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974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 11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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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