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小字第49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維宗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龔嘉政
李佳靜
侯佑澤
潘素珠
上列上訴人張維宗與被上訴人龔嘉政、李佳靜、侯佑澤、潘素珠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
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乃就其所受敗訴判決部分提起上訴,本件本
訴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200元(計算
式:20,000+13,800+14,400+13,000=61,200),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