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調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何文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宇盛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