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11年度,353號
CYEV,111,嘉簡,353,2022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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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353號
原 告 侯權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第三類登記謄本。
二、被告之鐵皮屋之門牌號碼,及該鐵皮屋越界占用原告土地之
現場彩色照片,並於照片中標示出越界部分。
三、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地址之更正起訴狀(本院前已於民國11
1年5月23日通知原告補正,迄未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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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