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293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複 代理人 鍾奇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蘇春菊、江昆楠、江素麗、江有童間請求代位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原告代位江有奇、江有志訴請將系爭172-2地號土地、同段7
4建號建物予以分割,顯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
,性質上即係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遺產,除非依民
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特
定遺產為分割,否則依法即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請補
正本件請求代位分割遺產,得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部
分遺產分割,若否,則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更正訴之
聲明,且相關遺產資料已回,請提出閱卷聲請狀,並與書記
官連絡閱卷時間到院閱卷。
二、請依繼承系統表,計算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後應
有部分比例),逐一詳列後陳報本院。
三、請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正確之
訴之聲明),及按被告及被代位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過
院。
四、本院業於民國111年4月15日通知原告於文到10日內補正相關
事項,該通知已於111年4月20日送達原告,另於111年6月1
日當庭告知原告複代理人,惟原告迄未補正,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