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調字第691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阮羿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羿旻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 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 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相對人阮羿旻設籍嘉義市○區○○○路000○0號2樓之1, 經郵務機關向上址投遞調解通知書後,遭以「遷移新址不明 」為由而退回等情,有聲請人所提民事聲請調解狀所附相對 人戶籍謄本、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 詢結果、送達證書及退件信封可稽,故本件有相對人住居所 不明,致送達相對人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之情形,爰依 上開規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