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11年度,380號
CYEV,111,嘉小,380,2022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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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嘉小字第380號
原 告 楊順郎
被 告 張紘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
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6,400元。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附註: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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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