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小字第338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朱濬哲
被 告 李玉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7,516元,及自民國99年11月5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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