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小字第265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宜萱
被 告 江昭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440元,及其中9,625元自97年5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15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