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字,110年度,193號
CYEV,110,朴簡,193,20220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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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簡字第1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天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
信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
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
,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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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