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10年度,367號
CYEV,110,嘉簡,367,202206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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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李惠靜
李明芳

李宜真
李惠鳳
李冠緯
李冠勳
李佩珊
受告知人 李怡瑩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1
年2月11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鈞院111年2月間核發110年度嘉簡字第367 號判決書,惟上開判決之繼承人漏未列入李政龍李季容, 據此,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向鈞院聲請 更正判決裁定,請將本案判決之被告姓名及附表為更正等語 。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 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所謂顯然「錯誤 」,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所謂表示與意思不符,應包括法院所「無」之意思,而於 判決中誤為表示,或法院所「有」之意思,而於判決中漏未 表示或表示錯誤等情形在內;又如理由中現出之意思,漏未 表示於主文;或主文中已有表示,而於理由中並未現出者, 亦可更正(最高法院78年度台聲字第367號裁定參照)。三、經查,聲請人於本院110年度嘉簡字第367號代位請求分割遺 產事件起訴時未列李政龍李季容為被告,依聲請人於上開



件所提被繼承人李謨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無法得知李政龍李季容李謨之繼承人,且上開事件被告 簡李惠鳳於110年11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亦稱:繼承人沒有遺 漏掉等語,李政龍李季容二人亦未於上開事件之審理期間 參與訴訟,此有本院110年度嘉簡字第367號民事卷宗可稽, 則李政龍李季容非上開事件當事人甚明,依前揭說明,原 判決未列李政龍李季容為被告,並非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 院本來之意思有顯然不符之情形,自與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所定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形不同, 是聲請人所為更正原判決之聲請,並非合法,應予駁回,爰 裁定如主文。至原判決倘有漏列被繼承人李謨之繼承人為當 事人之情事,因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須全體繼承人一同起 訴或被訴,否則即屬當事人不適格,惟此應屬原判決是否有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之問題,得另行 提起再審之訴以救濟,然非屬民事訴訟法第232條所規定判 決更正之範疇,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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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