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265號
原 告 周淇鎮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秀珠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 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 款)。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2日裁 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被告住居地 址,該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2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等情,有本院南投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 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可憑。是原告提起本件之訴顯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