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投小字第116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莊詠斌
被 告 吳啓清
林啓福
林松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松淵(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賸餘財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9,746元,及其中新臺幣1萬9,746元部分,自民國107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松淵之賸餘財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第1項及第3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於民國110年6月21日向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林松淵核發 支付命令,經本院於110年6月29日核發110年度司促字第403 9號支付命令,嗣被繼承人林松淵於110年8月1日死亡,經本 院於110年12月10日以110年度司促字第4039號裁定,命被告 為被繼承人林松淵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而前揭支付命 令及命承受訴訟裁定分別於110年12月14日送達被告吳啓清 及林啓福;於110年12月16日寄存於被告林松富戶籍地之轄 區派出所,被告於110年12月21日向本院就前揭支付命令聲 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視為起訴。二、被告林松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復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同法第436條之 23準用第433條之3規定,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三、原告主張:
被繼承人林松淵於104年10月間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遠傳電信公司)申辦門號為0000-000000及0000-000000 之手機門號(下稱前揭手機門號)使用。詎被告自申辦前揭 手機門號時起,即均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電信 費及專案補償金,而遠傳電信公司於107年1月8日將前揭手
機門號之債權讓與原告,嗣林松淵於110年8月1日死亡,其 繼承人為被告吳啓清、林啓福及林松富,原告依受讓之電信 費債權,請求被告給付電信費等語,並聲明:被告應於繼承 被繼承人林松淵之賸餘財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5萬3,713元,及其中1萬9,746元部分,自107年1月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答辯:
被告已向本院依民法1156條以下之規定辦理陳報被繼承人林 松淵之遺產清冊(案號: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39號),原 告如有任何債權,請原告向本院公示催告法定期間內報明債 權等語,資為答辯,並均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五、查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 服務申請書及其附件、債權讓與通知書、遠傳電信繳費通知 單、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IPhone 6 plus 64GB、HTC one M8 16GB產品相關資料影 本、專案補貼款計算書及電信費帳單等(見本院卷第19至35 、67至71、77及187至203頁)附卷可稽。而被告林啓福於11 1年2月14日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林松淵遺產清冊,經本院調 閱111年度司繼字第139號家事聲請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復被 告對於原告主張並不爭執,僅以已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為答 辯,是原告前揭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六、按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 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 產,行使其權利,民法第1162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林啓福依 法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林松淵之遺產清冊,經本院備查並於 111年4月6日以投院璋家佳日111年度司繼字第139號行公示 催告程序,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6個月內報明其債權,有 本院調閱111年度司繼字第139號卷宗在卷可稽。原告雖自承 未於公示催告期間內向被告陳報債權,惟原告既以支付命令 向被告為請求,即非繼承人所不知,而原告既僅聲明於被繼 承人林松淵之賸餘遺產內,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電信 費及專案補貼款,自無不可。
七、復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 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 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 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 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 之賠償總額;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 額,分別於民法第250條第1、2項及第252條定有明文。惟依 電信服務契約書所載被告使用電信服務應達一定之期間,若
於本專案合約期間內違反上網資費規定、退租或被銷號時, 應分別支付各專案之補償金。本件被繼承人林松淵與電信公 司間所訂立的專案補貼款,是因為被繼承人林松淵未繳款視 為提前退租的違約金,核其性質,應屬損害賠償額預定性質 的違約金,本院審酌前揭手機門號所約定之期間、被繼承人 林松淵之違約日數、被繼承人林松淵原應繳納之專案補貼款 即違約金,及其前向遠傳電信公司申辦門號0000-000000之 電信服務時,曾領取過iPhone 6 Plus 64GB手機,申辦門號 0000-000000之電信服務時,曾領取過HTC One M8 16GB手機 ,而HTC One M8 16GB手機之市價未高於iPhone 6 Plus 64G B手機之市價等情,應將附表編號1及編號2所示之專案補貼 款總額酌減為3萬元,方屬公允適當。
八、原告依受讓之電信費債權,請求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松淵 之賸餘遺產範圍內給付5萬3,713元,及其中1萬9,746元部分 ,自107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僅於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部分,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九、末查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及第85條第1項本文規定 ,諭知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附表:(金額:新臺幣)
編號 門號 電信費 專案補貼款(違約金) 1 0000-000000 9,034元 1萬6,757元 2 0000-000000 1,0712元 1萬7,21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