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補字第222號
原 告 田伊珊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
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