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調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劉萬吉即旺旺農店即王安商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聖易、楊品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訴
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1,8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
1,89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