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111年度,103號
PDEV,111,斗簡,103,2022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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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字第10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林冠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宗富林碧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所述應補正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權利人姓名請勿遮隱)。
二、提出被代位人詹宗霖之被繼承人姓名、除戶謄本、繼承系統
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
統表,並須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
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
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大陸
地區人民聲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
明文件。
三、詳列被代位人詹宗霖及被告即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各分
別為何(依配偶、血親或輩份等關係及依民法第1138條、第
1139條、第1140條、第1141條、第1144條等規定分別計算之
)。
四、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
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
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
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
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請
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應對被代位人詹宗霖之被繼承人所遺
全部遺產整體為之,然原告未於起訴狀提出資料佐證被代位
詹宗霖之被繼承人之遺產僅有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所載
之遺產而已,致本院難以確定分割遺產之範圍,依前揭說明
,爰命原告提出被代位人詹宗霖之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據
以確認全部遺產範圍為何,如有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所載
遺產以外之遺產,應具狀追加以全體遺產為訴訟標的。
五、原告起訴代位債務人詹宗霖請求分割遺產,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即應就遺產之現值,按原告代位之債務人詹宗霖之應繼分
比例定之,茲限原告依上開計算結果,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應扣除已繳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
六、補正上開事項後,如認有所列被告詹宗富林碧玉以外之繼
承人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所載遺產以外之遺產,應具狀
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及追加以全體遺產為訴訟標的,並提
出民事準備書狀載明全體適格被告之完整姓名、住居所及以
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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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