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1年度,731號
NHEV,111,湖簡,731,2022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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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731號
原 告 李東青

李正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怡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其
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規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怡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
或居所(原告起訴狀所列之法定代理人劉成,依經濟部商工
登記公示資料所載,非該公司現任之法定代理人)。
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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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怡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