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1年度,380號
NHEV,111,湖簡,380,20220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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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38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陸政宏
被 告 黃思涵美天生技企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漏附之附表,應更正為如本裁定之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漏附原本之附表(同本裁定之附表), 致與原本有不符情形,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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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