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調字,111年度,55號
NHEV,111,湖小調,55,2022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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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調字第55號
原 告 明月摘星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位忠
訴訟代理人 劉志明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錫鎬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
萬6,99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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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