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11年度,147號
NHEV,111,湖小,147,2022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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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湖小字第14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彧
被 告 林月娥

林喜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朝賢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朝賢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陸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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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