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權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41號
CTDV,106,補,141,20170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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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1號
原   告 蔣武良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拍
定人間確認優先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起訴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被告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於法務部行
政執行署高雄分署90年度土稅執特專字第61607號強制執行事件
(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其移送債權就民國106年3月7日拍賣公
告上附表編號10之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無優先權,訴之聲明第2項為前項強制執行於106年3月7日
拍定系爭土地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以系爭土地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38,970元(
即上開土地拍定價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57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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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