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1年度,590號
CLEV,111,壢簡,590,2022061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590號
原 告 彭采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育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2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1/1頁


參考資料